石xx不服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投诉是否受理的行政行为一案-凯发客户端

发布日期:2025-09-01 15:34来源: 宿州市司法局编辑:司法局站点管理员阅读次数:字号:背景颜色:

 

 

宿决字〔2025151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xx

被申请人: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投诉是否受理的行政行为不服,2025414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案件审理期间,本机关依法听取申请人意见,并记录在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投诉是否受理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其限期履行职责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539日通过邮政挂号信的方式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书》,举报投诉宿州市xx公司生产销售的淡甜曲奇(黄油味)涉嫌违法,要求被申请人处理投诉和查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于313签收。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被申请人签收申请人的邮件后,并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投诉受理决定,属于程序违法。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投诉后,在法定期限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履行了法定职责。申请人于202539日通过挂号信(单号: xa60270339141)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信一封,并提供了网购交易截图一张、商家信息截图一张及涉案产品外包装图片。被申请人于2025313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四条规定,被申请人于2025313日转至经开区分局办理,并于同日通过12315平台向申请人发送投诉函已处理及投诉已受理的短信告知(短信状态为已发送)。综上,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事实和理由不成立。

本机关查明2025年3月4日,申请人在拼多多网络购物平台购买宿州市xx公司生产销售的淡甜曲奇(黄油味)一箱。2024年3月9日,申请人通过邮政挂号信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书》及有关证据材料,对宿州市xx公司生产销售的案涉产品进行投诉举报。该《投诉举报书》载明,申请人的投诉举报请求为查处被投诉举报人违法行为并告知奖励,责令退赔等,事实及理由为案涉产品存在产品类型未标注、配料标示不规范等违反法律规定问题。该《投诉举报书》亦载明了申请人的个人信息(申请人凯发客户端的联系方式为17769548441)。

2025年3月13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投诉举报书》及有关证据材料。当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申请人手机号码17768548441推送投诉受理告知短信,告知内容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您的投诉编号21341328002025031310295384已受理。(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受理投诉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调解,双方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终止调解。)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案涉产品购买记录、产品包装截图及物流信息;2.《投诉举报书》;3.安徽省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4.全国12315平台投诉受理短信告知详情截图;5.全国12315平台登记处理短信告知详情截图。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文书式样>的通知》(国市监网监〔2019〕242号)文书样式五《投诉受理决定书》“注:4.本决定书可以通过互联网、电话、短信、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方式告知。”本案中,被申请人在2025年3月13日收到申请人投诉后,于当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以短信推送的形式进行投诉受理告知,短信发送状态显示“已发送”。故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已履行投诉受理告知义务,且告知形式符合上述规定要求。申请人提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投诉是否受理的主张不能成立,本机关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宿州市人民政府

                             二〇二五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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