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xx不服宿州市邮政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一案-凯发客户端

发布日期:2025-09-01 15:27来源: 宿州市司法局编辑:司法局站点管理员阅读次数:字号:背景颜色:

 

 

 

宿复决字〔202587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xx

被申请人:宿州市邮政管理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宿邮依复〔2025〕第x号)的行为不服,于202533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案件审理期间,本机关依法听取当事人意见并记录在案,现已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宿邮依复〔2025〕第x号),并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依申请公开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5123日通过邮寄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获取“宿州市20231月—202412月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变更备案信息名单公示”。被申请人于2025224日作出答复: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已在宿州市邮政管理局凯发客户端官网公开,请自行查阅获取。申请人在宿州市邮政管理局凯发客户端官网查询发现,其公开的凯发客户端的公告名称为“宿州市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名录(截至202521)”,并非申请人所申请的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九条,邮政企业设置、撤销邮政营业场所,应当事先书面告知邮政管理部门;撤销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应当经邮政管理部门批准并予以公告。根据交通运输部规章(索引号:000000000/2024-00029)《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邮政企业办理下列事项,应当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进行备案:()设置邮政营业场所的;()撤销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以外的其他邮政营业场所的;()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的名称、营业时间等重要备案信息发生变更的。宿州市邮政管理局在凯发客户端官网上公示的“宿州市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名录(截至202521),不包含:20231月—202412月宿州市是否有新设置的或者撤销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是否有变更营业时间、营业地址、名称的营业场所。被申请人可以参考广东省清远市邮政管理局在其凯发客户端官网上每月发布的《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变更信息备案名单公示》来重新作出答复。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信息公开申请后按规定程序于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结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程序合法。二、根据法律规定,申请人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责任主体错误,法律规定的变更备案信息公示主体非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在凯发客户端官网汇总公示备案信息属便民措施,非法律强制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九条、《安徽省邮政条例》第十条、《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相关规定,法律要求邮政企业向邮政管理部门报告变更信息,并未规定邮政管理局需主动公告该信息,邮政管理局在凯发客户端官网汇总备案信息属便民措施,非法律强制要求。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宿州市邮政管理局发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申请人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并非邮政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事项。该信息属于邮政管理局一段时间备案情况汇总信息,属于行政管理过程汇总材料,且非邮政管理局实际办公中已经生成文件。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宋子键答复书中告知的信息:“宿州市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名录(截至202521)”,已包含其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本机关查明:2025122日,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公开的内容为:要求获取“宿州市20231月—202412月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变更备案信息名单公示。”。2025219号,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接收回执》,申请人在该回执上签字确认。

2024224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宿邮依复〔2025〕第x号),载明: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项“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的规定,您申请的政府信息,已在宿州市邮政管理局凯发客户端官网公开,请通过(https://ah.spb.gov.cn/ahsyzglj/c102866/c102869/202502/f5a17b86f305414a8bfa1c1cb40fc707.shtm1)自行查阅、获取。同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邮寄送达该答复书。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宿州市20231月—202412月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变更备案信息名单公示”。根据《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上述备案信息属于被申请人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该条例第三十六条具体规定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的具体情形。本案中,被申请人作出案涉答复书告知申请人上述信息已经在邮政局凯发客户端官网主动公开,可以通过单位网址自行查阅、获取,但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查询网址,仅能查询到“宿州市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名录(截至202521)。从上述名录信息内容来看,未体现相关信息变更情况,并非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上述变更备案信息,被申请人对此亦未作出合理说明。被申请人在信息公开答复书中称案涉信息已经主动公开,但在行政复议答复书中称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需要其汇总公示,两者亦前后矛盾。据此,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依据不足,未充分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职责。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宿邮依复〔2025〕第x号),责令其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重新处理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宿州市人民政府

二〇二五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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