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说法治》第六十期: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和娱乐场所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解读-凯发客户端

发布日期:2026-10-08 11:07来源: 宿州市司法局编辑:普法与依法治理科阅读次数:字号:背景颜色:

问:《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管理条例》出台背景?

答:(宿州市埇桥区文化和旅游局党组成员、埇桥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队长 余峰)

《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管理条例》的出台,其背景主要基于以下几方面:

一是当时行业的普遍乱象:管理几近空白,2002年前网吧行业缺乏统一规范,准入门槛极低。

二是经营秩序混乱:违法经营普遍,接纳未成年人、传播有害信息等问题严重。

三是安全隐患突出:场所消防设施缺失,成为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隐患。

在此背景下,国务院加速立法,于2002年9月29日正式公布该条例,自2002年11月15日起施行。核心措施包括设立审批制、禁止在学校周边200米内开设、严禁接纳未成年人以及强化网络安全责任。这部法规的出台,标志着中国网吧行业从野蛮生长转向严格管制。

问:《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管理条例》适用于哪些营业场所?

答:(宿州市埇桥区文化和旅游局党组成员、埇桥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队长 余峰)

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是指通过计算机等装置向公众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网吧、电脑休闲室等营业性场所。

学校、图书馆等单位内部附设的为特定对象获取资料、信息提供上网服务的场所,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不适用本条例。

问:互联网上网服务行业的监管主体有哪些?

答:(宿州市埇桥区文化和旅游局党组成员、埇桥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队长 余峰)

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的管理,并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活动;电信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分别实施有关监督管理。

问: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设立的条件?

答:(宿州市埇桥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副大队长 胡强)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三)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

(四)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

(五)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

(六)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最低营业面积、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数量、单机面积的标准,由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规定。

审批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除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规定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总量和布局要求。

第十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企业营业执照和章程;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三)资金信用证明;

(四)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

(五)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一条 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

申请人完成筹建后,应当向同级公安机关申请信息网络安全审核。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批准文件。申请人还应当依照有关消防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申请人取得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批准文件后,向文化行政部门申请最终审核。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问: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禁止性行为有哪些?

答:(宿州市埇桥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副大队长 胡强)

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和上网消费者不得利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传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五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和上网消费者不得进行下列危害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一)故意制作或者传播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破坏性程序的;

(二)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数据和应用程序的;

(三)进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的。

第十六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通过依法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接入互联网,不得采取其他方式接入互联网。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提供上网消费者使用的计算机必须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不得直接接入互联网。

第十七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经营非网络游戏。

第十八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和上网消费者不得利用网络游戏或者其他方式进行赌博或者变相赌博活动。

第十九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建立场内巡查制度,发现上网消费者有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所列行为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

第二十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二十一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营业场所入口处的显著位置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

问:对于无照无证的“黑网吧”怎样处罚?

答:(宿州市埇桥区文化和旅游局党组成员、埇桥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队长 余峰)

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者由文化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问:对于违规接纳未成年人怎样处罚?

答:(宿州市埇桥区文化和旅游局党组成员、埇桥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队长 余峰)

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

(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

(三)经营非网络游戏的;

(四)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

(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问:对于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的其他违法行为怎样处罚?

答:(宿州市埇桥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副大队长 胡强)

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禁止含有的内容的信息,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上网消费者有前款违法行为,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二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

(二)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

(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

(四)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

(五)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第三十三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利用明火照明或者发现吸烟不予制止,或者未悬挂禁止吸烟标志的;

(二)允许带入或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

(三)在营业场所安装固定的封闭门窗栅栏的;

(四)营业期间封堵或者锁闭门窗、安全疏散通道或者安全出口的;

(五)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的。

第三十四条 违反国家有关信息网络安全、治安管理、消防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电信管理等规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电信管理机构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件。

第三十五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之日起5年内,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擅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被依法取缔的,自被取缔之日起5年内,其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问:请介绍一下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管理条例》的相关案例。

答:(宿州市埇桥区文化和旅游局党组成员、埇桥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队长 余峰)

好的,我在这里介绍一起宿州市埇桥区某网咖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案。

2026年2月21日19时20分,宿州市埇桥区文化和旅游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宿州市埇桥区某网咖进行执法检查。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经营场所疑似有2名未成年人,其中,坐在41号机消费者正在上网,另有一人陪同未上网。经现场固定监控录像、上网登记记录,联合派出所核实二人户籍信息,确认两名当事人均未满16周岁。经查,宿州市埇桥区卡迪网咖允许未成人进入营业场所这一事实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2026年4月9日宿州市埇桥区文化和旅游局对当事人(涉事网咖)给与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肆元整(¥4.00),并处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6000.00)的行政处罚。

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出台背景?

答:(宿州市埇桥区文化和旅游局党组成员、埇桥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队长 余峰)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于2006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8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其修订背景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产业增长与旧法滞后:到2004年,歌舞娱乐场所增加值已占文化娱乐业的48.7%。为适应新形势,加强文化立法、增强行政能力成了当务之急。

二是治安与消防问题突出:部分场所成了吸毒贩毒、卖淫嫖娼、赌博等违法犯罪的温床,且安全消防隐患威胁群众生命安全。

三是扰民与监管失序:娱乐场所噪音影响周边群众正常生活;甚至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其亲属违规参与经营,严重损害政府形象。

四是推动依法行政:在转变政府职能的背景下,修订也是为了规范政府职权和工作流程。

针对上述问题,修订后的《条例》采取了提高准入门槛、强化经营业主责任、明确各部门监管责任等针对性措施。总而言之,2006年《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出台,既是对产业发展的回应,也是为解决治安、消防等突出社会问题而进行的针对性法律修订,旨在规范行业并保障公共利益。

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适用于哪些营业场所?

答:(宿州市埇桥区文化和旅游局党组成员、埇桥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队长 余峰)

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并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

问:娱乐场所的监管主体有哪些?

答:(宿州市埇桥区文化和旅游局党组成员、埇桥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队长 余峰)

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消防、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

问:娱乐场所设立的条件有哪些?

答:(宿州市埇桥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副大队长 胡强)

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在娱乐场所内从业:

(一)曾犯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赌博罪,洗钱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

(二)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强制戒毒的;

(四)因卖淫、嫖娼曾被处以行政拘留的。

第六条 外国投资者可以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娱乐场所。

第七条 娱乐场所不得设在下列地点:

(一)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

(二)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

(三)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

(四)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

(五)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

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

第八条 娱乐场所的使用面积,不得低于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设立含有电子游戏机的游艺娱乐场所,应当符合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关于总量和布局的要求。

第九条 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外商投资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提交投资人员、拟任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负责人没有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的书面声明。申请人应当对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受理申请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就书面声明向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核查,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经核查属实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实地检查,作出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根据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定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数量;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审批手续的,从其规定。

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禁止性行为有哪些?

答:(宿州市埇桥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副大队长 胡强)

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国家倡导弘扬民族优秀文化,禁止娱乐场所内的娱乐活动含有下列内容:

(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或者领土完整的;

(三)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伤害民族感情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违反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宣扬淫秽、赌博、暴力以及与毒品有关的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教唆犯罪的;

(七)违背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八)侮辱、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 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

(一)贩卖、提供毒品,或者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

(二)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

(三)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

(四)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

(五)赌博;

(六)从事邪教、迷信活动;

(七)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不得吸食、注射毒品,不得卖淫、嫖娼;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条件。

问:对于娱乐场所的违法行为怎样处罚?

答:(宿州市埇桥区文化和旅游局党组成员、埇桥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队长 余峰)

在这里,我重点讲一下大家比较关心的涉及到未成年人保护的问题。

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一)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的;

(二)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

(三)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

(四)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

(五)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

下面我给大家通报一起典型案例:

宿州市埇桥区爵士歌吧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案:

2023年3月16日,宿州市埇桥区文化和旅游局接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移交材料:宿州市埇桥区某歌吧涉嫌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经查,宿州市埇桥区某歌吧允许四名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这一事实,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进行处罚。2025年6月20日,宿州市埇桥区文化和旅游局对当事人(歌吧)给与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叁拾捌圆(¥38.00),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圆整(¥12000.00)。

目前正值暑假,提醒广大家长朋友们要加强对孩子的教育和引导,娱乐场所经营者更要守法经营,严禁接纳未成年人进入歌舞娱乐场所,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共同助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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