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6年度宿州市公证员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凯发客户端

发布日期:2026-09-20 11:38来源: 宿州市司法局编辑:司法局站点管理员阅读次数:字号:背景颜色:

各县司法局、市拂晓公证处: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6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26〕103号)要求,按照《关于深化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皖司发〔2022〕22号)、《关于深化公证员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宿司通〔2024〕24号)相关标准,现就做好2026年度全市公证员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对象

全市范围内申报公证员专业初、中级职称评审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含返聘在岗)不得申报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

事业单位申报人员须在岗位结构比例范围内申报评审。

上述人员须取得公证员执业证且在执业有效期内。

二、呈报评审材料及要求

1.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或省直主管部门委托评审函(本市申报人员无需提供);

2.《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

3.《专业技术资格人员评审情况一览表》;

4.《申报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简明情况登记表》;

5.《个人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诚信承诺书》;

6.《事业单位人员职称申报岗位信息表》(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申报职称填写);

7.《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表》(每学时不低于45分钟,每年累计不少于9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学习不少于60学时);

8.《破格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审批表》(符合破格申报条件的人员填写);

9.《单位公示证明》及相关公示材料(予以公示的图片等);

10.任现职以来工作总结(2000字以内);

11.任现职以来存入个人档案的《年度考核登记表》复印件(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公章),非国有单位未进行年度考核的,由所在单位提供书面证明;

12.《单位推荐意见书》,经单位负责同志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1500字以内);

13.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执业证书、继续教育证书,实行聘任制的企事业单位人员还须提供聘书或聘任文件等;

14.任现职以来公开发表的论文著作、表彰奖励证书等。论文著作发表时间应当在最近一个任职周期内,须提供国家一级科技查新资质单位出具的检索证明,省内具备资质的单位有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图书馆、合肥工业大学教育部科技查新工作站(理工类)、安徽医科大学教育部科技查新工作站(医学类)安徽省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等。为落实论文查重(ai撰写检测)要求,申报人除提供pdf版本论文外,还需提供word版本,评委会组建单位将对提交的论文进行全面查重,查重结果将提交评委会;

15.任现职以来的工作业绩、成果证明材料;

16.《审核记录表》。

以上材料须按顺序整理,并编制材料目录、依次编号。

三、申报方法

(一)网上材料申报

2026年公证员专业初、中级职称评审申报采取线上申报的方式。

1.申报时间:个人网上申报及所在单位审核时间为2026年9月21日9:30至10月21日24:00(逾期申报系统将自动关闭,不再受理新增人员申报)。

2.申报网址:

3.申报流程:登录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门户网站,“专题专栏”中“专技人员综合管理服务平台”,进入系统凯发客户端首页,选择“职称申报”,跳转至登录页面,选择“个人登录”下方“安徽政务服务网”,输入相应账号、密码、验证码进行登录即可。请按文件要求和系统提示填写信息、组织材料、上传提交。

4.申报要求:按系统提示格式扫描上传,上传的论文著作要包括封面、目录、刊号页、正文以及检索证明,全外文版论文需同时提供中文翻译稿,每篇论文著作一个文档。申报人对申报信息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评审所需的全部材料,申报人务必确保网上申报所有信息真实、准确、规范,图片清晰、可辨认、无颠倒。申报人上传的材料原则上为原件,如只能提供复印件,须标注原件复印,并加盖申报单位印章后上传。如因上传材料不符合要求影响评审结果的,责任自负。

(二)申报审核流程

1.个人申报。申报人将相关材料经用人单位审核后,再进行职称申报。

2.单位审核推荐。单位审核申报人材料,并出具公示证明及公示材料等。

3.逐级审核。

初级职称:县属单位的按县区主管→市评委会组建单位;市属单位的由市级评委会组建单位审核。

中级职称:县属单位的按县区主管→县区人社→市评委会组建单位;市属单位的按市主管→市评委会组建单位。

四、注意事项

1.关于职称评审“盲评”。实行评委盲抽、材料盲审、过程盲评。申报人员须同时提交2份申报材料,1份为原始材料扫描件、1份为打码隐去申报人本人关键敏感信息后的业绩材料扫描件,打码版与原始版页面顺序、页数、内容须完全一致,不能缺页、修改内容。所有业绩材料附件均不得出现申报人本人关键敏感信息,一经发现,判定申报材料无效,取消当年申报资格。

2.关于打码要求。凡涉及申报人本人关键敏感信息均须打码隐去,主要包括申报人本人的姓名(签名、签章、汉语姓名、拼音姓名、英文姓名的全称及缩写等)、身份证号码、单位信息(单位名称、单位地址、单位中英文全称及缩写等)、手机号码、家庭住址、照片等,以及其他影响评审公平、公正的信息。pdf文档属性元数据(作者信息)需要清除,论文及办案(证)档案材料的封面、页眉页脚、脚注等要清除本人姓名、单位。不得过度打码,与评审标准相关的信息,如任职时间、学历学位证书、专利证书、论文刊物、表彰文件等,须保留关键信息予以核验。

3.关于任职、聘任、业绩成果、论文著作、考核等年限的计算。专业技术资格任职或聘任年限均按周年计算。本次申报人员专业技术资格任职及聘任年限计算至2026年12月31日。工作业绩与成果、论文著作等申报材料认定的截止时间为2026年10月31日。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其任职年限连续计算。年度考核有基本合格等次的,扣除基本合格等次的年度,任职年限累计计算;2025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本次不得申报。

4.关于继续教育。在申报职称的最近一个任职周期内,年度继续教育平均达到规定要求即可(其中专业科目学习每年不少于60学时),但不得在一个年度内突击完成任务。

5.关于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评审。根据皖人社秘〔2018〕233号文件要求,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须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推荐工作。此类单位人员申报时,用人单位在系统中统一设置本单位岗位核准信息,申报人按要求上传《事业单位人员职称申报岗位信息表》(职称申报—个人信息附件上传—其他相关附件)。

6.关于审核材料。主管部门、人社部门复核。各县(市、区)主管部门和人社部门、市直主管部门要按规定程序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对申报人员身份、工作岗位、学历、资历、业绩成果以及提供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把关。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予以审核通过;对申报材料不完整、不规范,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及时退回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更正的全部材料。申报人员逾期未补充完整的,视为放弃申报。

7.关于破格或转系列申报职称。先报省司法厅初审受理后,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填写《破格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审批表》。

8.关于评审费用。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05〕72号文件,评审费收费标准为:中级160元/人,初级100元/人。以上由申报人通过评审领取资格证书时缴纳。

9.关于操作手册和各类表格。个人用户、用人单位及管理部门操作手册可在平台下载。各类表格见附件,也可登陆安徽省司法厅外网(https://sft.ah.gov.cn/),点击“政府信息公开”,进入“职业资格考评”中下载,或登陆安徽省司法厅内网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表格名册栏目下载。

五、有关要求

(一)把好初审关口。用人单位应严格审查,对申报人申报的材料、证件进行逐项核实,查验是否真实、齐全、规范,签署审核意见,所有申报材料均需经所在单位审核,并按要求盖章确认。用人单位审查后将申报人基本情况、评审材料、考核结果在本单位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方可报送。用人单位应对申报人任期以来的职业道德、工作表现、专业能力、工作业绩、学术成果、年均办证(案)量和参加公益活动数等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准确地评价,并出具《单位推荐意见书》。

(二)落实相关责任。用人单位要认真做好申报人员评审材料受理和审核工作,对不符合申报条件或材料不完整的不予受理。要坚持“谁审核、谁签名、谁负责”的管理责任制,逐级在《审核记录表》上签字并加盖公章。市司法局组建公证员专业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公证员初级和中级职称。职称评审结束后,评委会组建单位通过门户网站公示评审结果,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三)严格诚信承诺。申报人必须签署《个人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诚信承诺书》,真实准确地提供个人信息和证明材料。对违背诚信承诺、弄虚作假的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其申报资格,对通过弄虚作假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予以撤销,次年起3年内不得再申报职称,并记入全市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申报评审诚信档案库。

六、未尽事项,按照市人社、司法行政部门最新文件精神执行。

电子邮箱:

 

附件:1.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申报材料(装订封面)

附件:2.申报材料目录(参考)

附件:3.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

附件:4.专业技术资格人员评审情况一览表

附件:5.申报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简明情况登记表

附件:6.个人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诚信承诺书

附件:7.事业单位人员职称申报岗位信息表

附件:8.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表

附件:9.破格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审批表

附件:10.单位公示证明

附件:11.单位推荐意见书

附件:12.审核记录表

 

 附件1-12.doc

                 宿州市司法局

                   2026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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